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编号:2013-临 01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公司拟向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并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其为公司提供的存款、结算、信贷及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由于公司与诚通财务公司同受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
易时,全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向
诚通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并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接受其为公司提供的存款、结算、信贷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公司在诚通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不高于 1.1 亿元人民币;诚
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贷款与利息之和不低于 7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贷款不含委托贷款)。
1
由于公司与诚通财务公司同受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较
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2 年 8 月 9 日,公司向诚通财务公司借款 2 亿元,此次关联交易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震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七)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九)从事同业拆
借。
诚通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诚通财务公司。
1、服务内容
诚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人
2
民币 1.1 亿元;
(2) 结算服务;
(3) 信贷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
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贷款与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7 亿元(综合
授信贷款不含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
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
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4)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2、定价依据
诚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中:
(1)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
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其他第
三方同期在乙方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
3、合同签订: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
班子具体负责本协议及有关信贷服务具体事项协议的签署,并加盖公章。
4、合同生效及期限: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有效期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诚通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将成为公司新的融资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
2、诚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以满
足公司再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诚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
3
款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
五、审批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童来明、洪军、严肃、王奇、吴佳林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陈伟光、宋衍蘅、叶林、陈港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细致的
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服务成本;
2、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它主要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是客观公允的,
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
4、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3、公司诚通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