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2-04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9.0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84,455.72
万股的 0.23%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7 元/股
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文件规定的内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按照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确定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将按照人民币 2.77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除收到部分员工希望成为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诉求
外,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其他异议。2022 年 1 月 11 日,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3、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转来《关
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63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 082)。
4、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4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13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2)。
7、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2 年 10 月 28 日,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6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已离职,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
2、预留授予数量:429.0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84,455.72 万股
的 0.23%
3、预留授予人数:56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2.7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3%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3%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4%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对象 获授的权益数 占预留授予总量的 占总股本的
量(万股) 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 429 100.00% 0.23%
工合计(56 人)
总计(56 人) 429 100.00% 0.23%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
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所有激励对象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
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指标 第一批解除限售期 第二批解除限售期 第三批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净资产收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
益率 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