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内容相符。
2、公司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2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4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