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并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审慎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应
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的,先由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以下事项行
使决策权,具体授权内容为:
(一)研究决定公司一般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投资、法律纠纷处理等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职能调整,项目管理机构的成立、撤销;
(三)研究决定公司业务规定、规程等一般性规定的制(修)
订;
(四)研究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损失、核销、处置事项;
(五)研究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六)研究决定投资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主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固定资产等投资工程或项目;
(七)单笔 2 亿元人民币以下,公司本部与子公司(含
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司)之间短期内部借款;
(八)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九)研究决定超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10%以内的固定
资产投资,以及超出公司年度预算 10%以内的技术引进和物资采购、服务采购;
(十)研究决定公司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方案;
(十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职工政务处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研究决定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相关人员进行激励事项;
(十三)研究审议二级管理公司请示报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依据决策程序作出安排,或提请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决策;
(十四)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以董事会决议授权等
方式对总经理办公会专项授权。具体授权内容为:
(一)决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内融资的额度、期限、利率、金融机构选择;
(二)决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委托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利率、金融机构选择;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前款(一)(二)项可由总经理组织制定相应制度或建立审查流程实施。
第六条 行使所投资全资子公司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以
下事项,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主要包括:
(一)批准公司章程修订案;
(二)批准发展规划;
(三)确定或调整主业;
(四)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六)其他需由股东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制度
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应由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书
面向董事会报告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授权决议执行情况。
第九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
权范围。
第十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授权事项及权限作出
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