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一、股价变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上市公司”) 拟向兴
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92.00%的股权,并以其他应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坚力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债权购买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包。
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相关意向性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期间*ST广珠(600382.SH)股价涨跌幅情况、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及万得房地产指数(882011.WI)涨跌幅情况如下:
*ST广珠 上证综指 房地产指数
日期 (600382.SH) (000001.SH) (882011.WI)
收盘价 收盘价 收盘价
披露前第21个交易日 3.88 3,675.19 3,140.22
(2021年9月8日)
披露前第1个交易日 3.73 3,572.37 3,115.15
(2021年10月15日)
涨跌幅 -3.87% -2.80% -0.80%
广东明珠股价在上述期间内下跌3.87%,剔除同期上证综指和房地产指数变动的影响,波动幅度分别为1.07%和 3.07%,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同期上证综指和房地产指数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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