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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2:西部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9

600382:西部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上市公司”、“公司”)向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城投”)出售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92.00%的股权,并以其他应收张坚力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债权购买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康达”),审计机构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评估机构系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西部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分别聘请西部证券、北京康达、利安达、中企华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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