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1-08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坚力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1002 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坚力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
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 年 12 月 7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张坚力: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自 2015 年 11 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
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连平金顺安)均由你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你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
2016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42,20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1%。
2017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7%。
2018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3%。
2020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7,1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你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
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6,10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10.2.4 的规定,广东明珠在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你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此外,你通过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较大,由于你的隐瞒行为导致了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王金涛,电话 020-37853785),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