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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 沪市 五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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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 年 7 月 21 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
与黄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 3,673.97 万元转让给五
洲交通(乙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双方确认
海润项目工程量为 2,309 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
的单价进行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 12.1 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 2,450 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2,450 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 17.8 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
第 12.1 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3,485.69 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 3 月 19 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受理立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裁定:
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近期分别收到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相关材料。黄海乐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 3,673.97 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 60%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 461.31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0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9 月 1 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
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
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 4.75 万元、案件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5.25 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75 万元,由上诉人奥润公司、黄海乐
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受理强制
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 53.65 万元。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奥润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2020 年 12 月 16 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合越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合
越公司应支付给奥润公司的 1,414.71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因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已质押给利和公司且办理质押登记,利和公司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于 2020年 12 月 28 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受理。2021 年 4 月 7 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利和公司执
行异议成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终结本案执行。近期收
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知:冻结黄海乐持有的合越公司 40%股权,查封期限
3 年(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止);已对黄海乐名下位于广
西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 1 幢 1-18 号不动产进行续行查封。

    (三)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22.90 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7 月 23 日开庭,2019 年 7 月 31 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
号:利和合客 2016-004 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965 万元为
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付);
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 48.25 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 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开
庭审理,2019 年 12 月 30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兴宁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7 月 22 日,利和公
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2021 年 4月 20 日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914.36 万元。2021 年 5 月 20 日,黄海乐就其持
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结果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裁定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并在阿里拍卖网公告定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 10 时至 9 月 28 日 10 时对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的 40%的股权进
行拍卖。近期法院依职权撤回前述拍卖。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 1290.8万元。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07.72
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立案受理。2021 年 7 月 14 日
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农林”)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
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52.50 万元。2017 年 8 月 9 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
农林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500 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3.上合农林如不履行上
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 2 号 2 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上合发展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 175 元,被告负担 71,300 元,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
请。2018 年 8 月 6 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经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
卖,一拍、二拍均以流拍告终。2018 年 11 月 5 日法院裁定:1.将上合发展位于
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 2 号 2 层的房产作价 480.82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
偿其 480.82 万元债务;2.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3.注销利和公司、夏国安在上述房产的全部抵押权登记;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铝业”)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85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3 日开庭审理,
2017 年 8 月 11 日判决:1.上合铝业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500 万元,支付利息(以
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铝业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以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 1 幢 2 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覃安荣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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