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2-03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 年 7 月 21 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与黄
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 3,673.97 万元转让给五洲交通(乙
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双方确认海润项目工
程量为 2,309 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自 2016 年4 月1 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的单价进行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 12.1 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 2,450 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2,450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 17.8 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
第 12.1 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为
3,485.69 万元。南宁中院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
议申请,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
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
人民法院(简称“崇左中院”)管辖。崇左中院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受理立案,
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
法应中止诉讼。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提起反诉。黄海乐
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 3,673.97 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 60%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
461.31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崇左中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五洲交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17 万元由五洲交通负担。同日,崇左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反诉原告黄海乐、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的起诉。五洲交通、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北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
9,409.66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
理,2021 年 3 月 5 日作出判决:1、被告新北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6,924.34
万元;2、被告新北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止;2、以 6,924.34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0%,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利和
公司就新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新北公司提供的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621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51.23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新北
公司承担。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南宁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
行。
(三)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关于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凭祥市人民法
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组织听证,2021
年 5 月 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利
和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崇左中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组织听证,2022 年 3
月 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简称“青秀区法
院”),涉案金额 807.72 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立
案受理。2021 年 7 月 14 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青秀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青秀区法院
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管辖异议二审裁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作出受理
案件通知书,2022 年 3 月 3 日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因五洲交通与本案有
直接法律关系,通知五洲交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7 月 4 日判决:驳回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18日向崇左中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青秀区法院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 月 5 日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
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7 年 5 月 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7 月 18 日青秀区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
申请。2018 年 7 月 18 日,富川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富川县法院”)
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
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 幢 2 单 9 元 201 号房屋、11 幢 101 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 幢 108 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 157.7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 5.741 万元。2018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
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 年 8 月 1 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
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 年 11 月 16 日,利和公司针
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县法院(2017)桂 1123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县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 157.7 万元优先受偿以及 1.撤销富川县
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
高院申请再审,并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 年 11
月 6 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 年 12 月
26 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贺州市人民检察
院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
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决定:不支持利和公司的监督申请。近期富川县法院裁
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六)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 2,906.87 万
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9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3 月 31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判决:1.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 1,429 万元;2.被告
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被告百铁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 1,131.68 万元;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资
金占用费以 1,429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4.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保函费 2.67 万元;5.被告百铁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通公司有权对被告彭卫伦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彭卫伦占总股权的 90%)、被告黄爱敬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黄爱敬占总股权的 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对上述第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