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20-053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 阳煤 Y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08 月 07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30,245,0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9.469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乃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3、董事会秘书王平浩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29,335,499 99.9364 909,600 0.0636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29,335,499 99.9364 909,600 0.0636 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3.01 杨乃时 1,422,385,598 99.4504 是
3.02 武学刚 1,422,385,599 99.4504 是
3.03 刘文昌 1,422,385,599 99.4504 是
3.04 王平浩 1,422,385,598 99.4504 是
3.05 范宏庆 1,422,385,598 99.4504 是
3.06 李一飞 1,422,385,599 99.4504 是
4、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4.01 孙国瑞 1,422,385,599 99.4504 是
4.02 辛茂荀 1,422,566,062 99.4630 是
4.03 刘志远 1,422,566,062 99.4630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
1 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26,297,259 96.6567 909,600 3.3433 0 0.0000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 26,297,259 96.6567 909,600 3.3433 0 0.0000
营范围的议案
3.01 杨乃时 19,347,358 71.1120
3.02 武学刚 19,347,359 71.1120
3.03 刘文昌 19,347,359 71.1120
3.04 王平浩 19,347,358 71.1120
3.05 范宏庆 19,347,358 71.1120
3.06 李一飞 19,347,359 71.1120
4.01 孙国瑞 19,347,359 71.1120
4.02 辛茂荀 19,527,822 71.7753
4.03 刘志远 19,527,822 71.7753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 2 项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坚、王思晔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