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3-057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146.0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结合本案一审判决情况,暂预计案件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天津中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金”)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尽量避免给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因联营合同纠纷,天津中金起诉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商业城和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106民初1654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中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因联营合同纠纷,天津中金起诉铁西百货、商业城,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号)。在庭审过程中,天津中金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商业城百货作为本案被告,并将诉讼请求中的要求支付货款金额由3,070.45万元调整为2,417.27万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铁西百货给付原告销售货款24,172,716.14元;
2、判令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金货款21,460,764.92元;
2、驳回原告天津中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84元,原告天津中金已预交,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天津中金负担0元,应予退还150,784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本案一审判决情况,暂预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天津中金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尽量避免给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