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公告编号:2024-090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沈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沈河法院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 号负二负三层等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了阅卷,现将起诉状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二、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申请公证执行被告一案,2023 年 9 月 26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辽 01 执 1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 号、216 号的商
百大厦抵偿原告债权 92,173.9952 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给原告。裁定下达后,被告一直占用使用商百大厦并对外经营收益,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向沈河法院提起诉
讼,恳请沈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 2,000 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尚未收到本案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