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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3-027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5,201.4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目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尚未按照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3民4529号和(2023)辽0103民485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要求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贷款本息,公司将可能面临支付罚息、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的风险,具体结果有待于调解书的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起诉商业城、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公司于近日收到调解书,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因两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起诉商业城、商业城百货和铁西百货,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号)。

  (三)最新进展情况

  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两份调解协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了(2023)辽0103民4529号和(2023)辽0103民4850号两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2023)辽0103民4529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商业城应于2023年3月27日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贷款本金55,922,170.78元,利息441,683.88元,合计56,363,854.66元(以上利息金额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5日含当日,2023年1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

  (2)被告商业城百货对调解书中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如被告商业城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对被告铁西百货编号为(2015)信辽银最抵字第7220611510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不动产(他项权证号为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497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4)如被告铁西百货、商业城和商业城百货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3,619元,减半收取161,8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铁西百货、商业城和商业城百货负担。

    2、(2023)辽0103民485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铁西百货于2023年3月27 日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贷款本金9,500,000元,利息650,196.75元,合计95,650,196.75元(以上利息金额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21日含当日,2023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

  (2)被告商业城、商业城百货对本调解书中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如被告铁西百货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对其编号为(2015)信辽银最抵字第7220611510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辽(2022)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68号)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如被告铁西百货、商业城和商业城百货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0,051元,减半收取260,0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商业城和商业城百货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目前公司尚未按照调解书要求支付中信银行贷款本息,公司将可能面临支付罚息、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的风险,具体结果有待于调解书的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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