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2-007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47,863,6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 2020 年根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需由公司支付的商铺回购价款金额与此部分商铺的期末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应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计提了预计负债 1,607.53 万元,预计本公告所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
分别被 112 户商铺业主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0 年 8
月 14 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1 年 1 月 15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号)、《商业城 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号)。公司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2021)辽 01 民终 5906 号等 108 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商铺 108 户),现将相
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二审判决情况
1、案件当事人
被上诉人:胡艳梅等 108 户(原审原告)。
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0 年 8 月 14 日、
2020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1 年 1 月 15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号)、《商业城 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 0103 民初 670 号等 108 份民事判决
第四项;
(2)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 0103 民初 670 号等 108 份民事判决
第五项;
(3)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 0103 民初 670 号等 108 份民事判决
第一、二、三项,为“一、商业城于本判决发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胡艳梅等 108
户商铺回购款 14,015,000 元,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前支付胡艳梅等 108 户商铺回购款
14,015,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支付胡艳梅等108户商铺回购款18,110,549元;二、如商业城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每一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胡艳梅等108 户商铺支付逾期利息;三、胡艳梅等 108 户商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 23 号内的相关商铺交由商业城使用,并于商业城还清全部商铺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商业城办理上述商铺产权的更名过户手续,更名过户过程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胡艳梅等 108 户商铺负担”;
(4)驳回胡艳梅等 108 户商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812,935 元,保全费 102,015 元,由被告商业城、商业城集团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08,124 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公司已于 2020 年根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需由公司支付的商铺回购价款金额与此部分商铺的期末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应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607.53 万元,预计本公告所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附件: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收到发回法院重审后的二审判决统计表
序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审理法院 判决书字号 判决涉及金额(元) 判决书日期
总回购款 一审诉讼费 保全费 二审诉讼费
1 胡艳梅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5906 号 270,710 5,595 5,595 2021.12.31
2 孙桂霞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5386 号 386,958 4,115 4,115 2021.12.31
3 陈家庆、杨洪霞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6082 号 301,158 5,815 5,815 2021.12.31
4 高岚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7492 号 309,151 5,935 5,935 2021.12.31
5 张俭、隋颖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4001 号 335,907 6,470 6,470 2021.12.31
6 邢树成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8192 号 706,662 11,052 11,052 2021.12.31
7 谢舒宇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7676 号 383,306 7,200 2,486 7,200 2021.12.31
8 冀贞慧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3997 号 547,426 9,425 9,425 2021.12.31
9 刘志杰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6280 号 610,203 10,063 3,651 10,063 2021.12.31
10 程广良、王晶梅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6856 号 176,322 3,924 3,924 2021.12.31
11 刘桂芬、张杰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9200 号 477,730 8,654 8,654 2021.12.31
12 商秀文、刘忠义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4633 号 401,841 7,486 7,486 2021.12.31
13 吴大伟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5730 号 766,194 11,460 11,460 2021.12.31
14 姚雅杰、陈远明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9186 号 206,785 4,490 4,490 2021.12.31
15 胡轩昂 商业城、商业城集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 01 民终 5678 号 322,347 6,270 6,270 2021.12.31
16 吴国臣、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