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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6: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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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2-001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5 号)核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436,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55 元,共计募集
资金 350,005,800.00 元。

  2021 年 12 月 2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证券”)向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2021 年 12月 22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83 号),确认公司的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
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0,005,8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5,635,316.9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4,370,483.03 元,其中计入“股本”53,436,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90,934,483.03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分别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金额(元)

 1    沈阳商业城股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0334460102000003814    266,825,800.00
        份有限公司  司沈阳市东顺城支行

 2    沈阳商业城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2901012300817115      8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沈阳皇姑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莞证券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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