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
五、委托财产......10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4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7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十、越权交易的界定......24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9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1
十四、报告义务......32
十五、风险揭示......34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的处理......39
十九、其他事项......40
一、前言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委托财产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试点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指《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理合同》及对本合同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
《试点办法》
会令第83号)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委托人 指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 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体,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 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合同生效日 指初始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合同期限 指本合同有效期限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
委托财产
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
投资组合或本组合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
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
证券账户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有关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
资金账户
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即托管专户
指委托财产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委托财产收益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指委托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委托财
委托财产总值
产应收的追加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指委托财产总值扣除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固定
委托财产净值 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清算款、应付佣金等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
委托财产估值
值的过程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
同由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不可抗力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声明与承诺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资产委托人承诺资产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资产委托人本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中转入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专户。资产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资产委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初始、追加与提取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邮政编码:118001
联系人:那涛
联系电话:0415-4146825
传真:0415-4142821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