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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0:维维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以下统一简称“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前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概述

  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于2018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44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和2019年1月3日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2018年10月29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和2019年1月4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比例达2%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1月3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33,650,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1%,成交的最高价为3.24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2.7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100,006,049.19元(含佣金、过户
费等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部分内容的说明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原方案内容为: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等,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等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3,44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7,200万股的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72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180万-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7,200万股的2.5%-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3、资金来源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资金来源为(1)自有资金;(2)金融机构借款;(3)其他合法资金等。

  4、回购股份的期限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决议有效期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鉴于2018年修订后《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回购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之日起36个月内。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事项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延长回购股份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不确定性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2019年2月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