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独董意见 2021-9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参与投资台州椒江英飞海正创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并约定投资各方同一时间进行出资,各方均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其投资的权益比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整合公司医药产业资源,促进公司加速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设立台州椒江英飞海正创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