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参与投资台州椒江英飞海正创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并约定投资各方同一时间进行出资,各方均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其投资的权益比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有利于整合公司医药产业资源,促进公司加速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