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独董意见 2021-8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柏敏、谢雪林、杜敏娜、朱玲丽、张友华、陈良钦、李钦华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3,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74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95 亿元(均包含本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