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 2021 年 10 月 2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莫宏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推荐莫宏胜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莫宏胜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莫宏胜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广投集团推荐莫宏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中恒集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