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3-047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
项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0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就置换
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问询,公司就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
关于《关于贵州凤冈一区、湖南桑植页岩气勘探开发附生效条件合作协议》与《附
生效条件增资扩股协议》的说明,公司已在2013年6月26日发布的公告中进行
了披露(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3-046),公司现将对关于
终止收购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矿业”)的相关问询
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根据公司6月8日公告,拟终止收购盛鑫矿业的原因说明包括2013
年3月12日的律师函,中国证券报《成城股份重组新方案24日见分晓》报道
称,盛鑫矿业董事长何劲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盛鑫矿业的股权在法律上没有
瑕疵,成城股份此前也已经对公司做了尽职调查,上述律师函所述事项并不存
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披露,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公司6月8日公告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收购贵州
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说明》公告,该公告中提到2013年3月12日,北
京某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至盛鑫矿业及其股东,并抄送本公司。该律师函称,
盛鑫矿业的现股东于2011年6月与原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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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原股东并未收到股权转让对价款。原股东通
过该律师函要求盛鑫矿业恢复其原有的股权,或对其进行补偿。公司收到该律师
函后,对事件经过进行了解,并要求盛鑫矿业及其所有者在2013年5月10日前
完成对该事项的整改,以确保盛鑫矿业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但截至5月10
日,盛鑫矿业现股东与原股东并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根据律师函中所述事项:盛鑫矿业的现股东虽于2011年6月与原股东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向原股东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款。据公司调查,该事
项客观存在。公司原公告中的表述并无虚假和错误。
问题2:根据公司6月8日公告,公司与盛鑫矿业转让方签订了《关于贵州
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协议》,请说明并披
露协议主要条款。
回复:于2013年5月10日签署的《关于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本终止协议”) 经公司七届二十
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终止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受让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晟润商贸有限公司
丙方:何劲
一、 各方在此一致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以往就盛鑫矿业
100%股权收购事宜达成的任何协议、谅解或者安排,《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
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函件
等,均从该日起自动终止。
二、 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相互不负任何返还或恢复原状等义务。
三、 各方就本次交易终止事宜互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本次交易终
止后,盛鑫矿业股东之间、盛鑫矿业与《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相关煤矿企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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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一切纠纷,与受让方无关。
公司将于近期就《问询函》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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