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0-012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曾于2010 年5 月2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的函,提出增加《关于延长公司向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的临时提
案,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提案,同意将其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
◆ 议案9 关联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6 月17 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 年6 月1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 楼洛克时代中心C 座5A
层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成卫文女士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7 人,代表股份1010699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 人,代表股份73724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1%;参加网络投票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340 人,代表股份27345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144147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58%,36087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 %,192675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9.06%。
2、《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122627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37%,45677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 %,193868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18%。
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134267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48%,33987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 %,193873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9.18 %。
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122007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36%,33727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 %,195125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9.31%。
5、《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8100757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15%,665972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193963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9.19 %。
6、《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审计报酬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
8136872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51%,50827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 %,19192937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99%。
7、《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3
8112029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26%,10328372 股
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 %,9621271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 %。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135241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49%,631161 股反
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 %,19086355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89%。
9、《关于延长公司向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5329994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26%,16852145 股
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80 %,6677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94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