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安吉复健创新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州复健创新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
该关连交易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关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大连复健星未来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部分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该等调整系根据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联交
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该等调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