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执行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王可心先生、关晓晖女士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任何影响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王可心先生、关晓晖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将关于增补执行董事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