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就参与投资设立苏州星晨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连交易”),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已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