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苏州星晨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关联/连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