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管聘任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希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晓雄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马亚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聘任秦铭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王海龙先生为副总经理。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法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文件资料,并听取了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说明,并与公司负责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我们已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卧龙天香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南园”)拟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驱”)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天香南园的办公用房 1 幢(建筑面积 13,810.66 ㎡),地下车库 135 个车位,以总价人民币 12,764.00 万元出售给卧龙电驱。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兴强 陈林林 何圣东
2021年 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