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2021 年 12 月
关于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为优化资本结构、拓宽境外融资渠道,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拟开展境外债券发行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境外债券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境外债券规模不超过30,000万美元(含30,000万美元),发行规模以发改委实际备案登记金额为准,具体发行金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拟选择适当时机以一次或分期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公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境外债券面值拟为100美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债券拟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的境外债券期限拟不超过3年(含3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以发行时市场情况为准,付息方式采用单利计息,不计复利,每半年付息
一次,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六、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本次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偿还公司境内外即将到期的债务、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境内外采购废钢所需资金等。具体以发改委批准的资金用途为准,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
七、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债券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八、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境外债券无担保,由公司直接发行。
九、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还保证措施。
十、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半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境外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境外债券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十二、提请股东大会对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授权事项
公司根据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境外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境外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含权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偿债保障安排(包括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等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本次境外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事宜;开展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注册、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信息披露安排、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境外债券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4、若发行境外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境外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5、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工作。
6、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前述各项事宜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有关的事务。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