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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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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5 月 7 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显示, 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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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钢集团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
持金额不低于 20 亿元、 不高于 40 亿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
司披露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包钢集团在上述期
限内合计增持 222,015,200 股, 增持金额 2.5 亿元,完成增持计
划下限的 12.5%,增持计划未能完成。公告同时披露,由于未能
按计划筹措到资金, 包钢集团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
划。在包钢集团披露增持计划前后(2020 年 3 月 9 日-2020 年 7
月 7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 1.2 元/股, 最低曾跌至
1.05 元/股。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替代
方案公告》 称,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计划自 7 月
5 日起的 3 个月内增持 8 亿元公司股票。 9 月 3 日,公司披露控
股股东增持结果公告称,上述新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
公司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向市场作
出的公开承诺,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尤其是在披露增持
计划公告前公司股票格价较低, 存在面值退市的风险, 控股股东
在此期间披露增持计划,将对全体投资者判断公司发展前景和投
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理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与履
行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增持方案;一旦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后,
应妥善落实资金安排, 按照对外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公司
控股股东向市场披露 20 亿元的巨额增持计划, 但未能按照对外
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实施增持,实际增持完成率仅达增持计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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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 12.5%,与前期披露存在较大差异。 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计
划,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回复异议称: 一是此次未能按期完成增持计划
系前期融资方案未能按照计划予以实现,造成包钢集团资金紧
张。二是为减轻对市场造成的影响, 控股股东与其控股子公司北
方稀土共同增持 8 亿元公司股票。
对控股股东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认为部分成立: 一是融资方案未能按计划实现的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控股股东应当结合自身资金实力与履行能力进行充分评
估,合理确定增持方案。在相关融资方案出现问题后,应当妥善
安排资金调度,及时寻求替代方案,以备增持承诺的履行。融资
方案未能按计划实现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处分的合理理由。二
是经查明,包钢集团与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在事后作出替代方案
实施增持,并有效予以执行,合计增持金额达到 10.5 亿元,占
原增持计划下限的 52.5%,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期增持计划未履
行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
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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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