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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恒光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7 月

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光股份”)的委托,担任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
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数值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6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8
第三节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9

  八、发行人的业务...... 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5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5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86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86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8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89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9


  二十四、结论意见...... 91
附件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基本情况...... 93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 ...... 98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10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列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恒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湖南新恒光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整体
光股份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恒光      指  湖南新恒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恒光投资、控股股      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原
东              指  名“湖南洪江恒光化工有限公司”,2011 年 6 月更名为湖南洪江恒光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原名“湖南省信
  湖南信托    指  托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3 月更名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

  湘江投资    指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长沙通和    指  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华菱津杉    指  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唯盛投资    指  上海唯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财信基金    指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美雅资本    指  湖南美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原股东(曾用名“湖南美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2 月更名为湖南美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恒光化工    指  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恒荣半导体    指  衡阳恒荣高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丰联化工    指  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衡阳世京    指  衡阳世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恒华环保    指  广东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      指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A 股      指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公司法》    指  议修订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证券法》    指  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实施的《湖
案)》              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保荐人、主承销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西部证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

《招股说明书》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报稿)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职国际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
                    18186 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  指  天职国际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8186-1 号《湖南恒
审核报告》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 指  天职国际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8186-2 号《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职国际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8186-3 号《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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