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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3

恒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尹笃林、陈谦、文颖
                                            2021 年 12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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