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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ngyu Datacom Aviation Equipment co., LTD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 17 号院 4 号 1 至 6 层 101 内
2 层 2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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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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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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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饶红松,实际控制人饶红松、饶丹妮和王舒公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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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股东吴琉滨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淄博恒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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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琉
滨、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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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控股股东饶红松,实际控制人饶红松、饶丹
妮和王舒公承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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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
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