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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17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8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BCEG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Co., Lt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
定的依据。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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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566.412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265.6479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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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作为建工修复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
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本公司所持建工修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建工修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建工修复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建工修复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建工修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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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 1)中持环保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
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承诺
本公司股东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分别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国管中心承诺
本公司股东国管中心承诺:
“国管中心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
持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国管中心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国管中心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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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国管中心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管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也不由建工修复
回购国管中心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国管中心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国
管中心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股东青域知行承诺
本公司股东青域知行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青域
知行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股东嘉兴岚轩承诺
本公司股东嘉兴岚轩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
业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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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建工修复股份,在锁定期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如确
有资金需求拟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 10%,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建工修复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本公司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告知建工修复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建工修复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建工修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要求;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建工修复所有; 若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的股份超过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总数的 10%, 则超出部分减持取得的收入归建
工修复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建工修复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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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持环保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
“一、 本公司将按照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建工修复股份。在所持建工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建工修
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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