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九月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常永春 李文波 桂 毅
陈德清 迟晓燕 张流芳
李广贺 黄张凯 刘洪跃
全体监事:
刘翠莲 刘 翠 李 濛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 波 李书鹏 吴 渝
徐宏伟 刘 鹏 赵鸿雁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建工修复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14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信建投、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如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单位建工集团的批复。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等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604 号),本次发行申请被深交所受理。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注册。
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建工环境修
复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04 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董卫国。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向上述 6 家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
知书》。截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 17 时止,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
中信建投的发行专用账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8992 号)。根据该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己收到 6 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224,999,998.00 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中信建投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
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994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公司已向 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80,100 股,发行价格 15.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4,999,99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900,075.56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099,922.4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4,080,1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06,019,822.44 元。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为 4,900,075.56 元(不含税)。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董卫国共计6家获配投资者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均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于建工修复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相应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认购建工修复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上述限售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发行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4,080,100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16,105,941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
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五)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1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3.97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为 15.98 元/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六)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情况
2023 年 7 月 13 日(T-3 日)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T 日)8:30 前,发行人
及主承销商共向 428 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收市
后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26 家,证券公司 29 家,保险公司 11 家以及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342 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申购报价情况
经律师现场见证,在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期间,即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