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58 号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90,154.55 万元、209,409.90 万元、205,424.47 万元和 117,617.63 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876.89 万元、9,733.60 元、9,158.90 万元和 4,225.24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71.09 万元、11,622.22 万元、-9,148.04 万元和-21,909.57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收入结构、各业务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等,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人自身及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公司业务经营、公司资产状况、应收账款回收、现金流
状况等情况,说明未来是否存在较大的债券兑付风险,公司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
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计分别为 70,082.66 万元、84,349.20 万元、111,461.46 万元和 131,427.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6.86%、40.28%、54.26%和 111.74%,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余额较大且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增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分产品说明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发行人对应收账款采取的催款措施及有效性;(2)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3)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行业平均值,但应收账款实际计提比例低于行业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铜、铝等导体以及绝缘料、屏蔽料、护套料等电缆料,其中铜材、铝材等导体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在 80%左右。
请发行人量化分析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趋势、产品售价波动等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部分生产线属于“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目前被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产能范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上生产线目前产能和收入占比情况,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结合下游客户需求情况说明现有生产线是否计划继续生产经营,若否,公司目前的改造升级实施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7,053.70 万元,拟投向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包括高柔性电缆、机器人电缆、随行电梯电缆,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包括铁路数字信号电缆、铁路信号电缆、漏泄同轴电缆、贯通地线,其中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设计产能 9,000 千米,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设计产能 8,000 千米。经测算,本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为111,920.36 万元,年净利润为 9,981.65 万元。前次募投项目环保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与本次募投项目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应
用市场同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3,115.26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2.1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目前进展、资金预计使用
进度、已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本次募投项目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与前次募投项目环保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在用途、主要功能及目标客户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在前次募投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谨慎性;(3)结合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行业地位、目前公司产能利用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4)结合近年来目标产品价格变化情况说明盈利预测所使用的产品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审慎,并结合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同类产品毛利率水平、竞争格局等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产生收入情况,说明预计未来相关新增资产折旧和摊销情况,相关政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融资安排,是否存在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7)前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目前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相关进度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一致,若存在延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4)(5)(6)(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4)(5)(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前募资金的最新使用进度出具专项核查说明。
6.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对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账面金额为 400 万
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3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逐项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21 年 5 月 31 日和 6 月 22 日,公司受到无锡市生态环境
局两次环保相关的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对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整改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2)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等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我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