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客观、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和县华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拟为和县华骐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置换子公司前期贷款,置换后可以解除公司土地抵押,盘活公司资产。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和县华骐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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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徐向新: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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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 力: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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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黄治权: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