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0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核准。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同时,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拟根据上述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 1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00 万股,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安鑫创控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安鑫创控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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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英文名称:【HAXC Holdings 公司英文名称:HAXC
Beijing Co., Ltd.】 Holdings(Beijin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
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 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 3
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邮政编码:【101102】。 邮政编码:101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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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8,000.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集中存管。 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各自认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各自
5 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
发起人将其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发起人将其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有限公司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有限公司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截至本章程制定之日,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
况如下 :
股
东
出
姓 持股数 持股
序 资
名 (万 比例
号 方
或 股) (%)
式
名
称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上市后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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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股,均为普通股。 8,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7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8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
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 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
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 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9 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 起锁定 3 年。
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50%。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定。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10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 机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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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