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4-028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
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注册地址拟由“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27 栋 5 层 511”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
道宝龙社区拓新路 11 号鸿富瀚科技大楼 1 栋 101”。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公司拟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修订)》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
修订前 修订后
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27 社区拓新路 11 号鸿富瀚科技大楼 1 栋 101。
栋 5 层 5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集中存管。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
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内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份;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 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公 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份;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修订前 修订后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告;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配; 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关信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