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6-01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莫 X 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 年 12 月 28 日,莫 X 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5 号“DOCTOR”商标。
2、2024 年 8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 1091685 号第 35 类
“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
Y031632 号),决定撤销第 1091685 号第 35 类“DOCTOR”注册商标。
3、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
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 1091685
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 X 红)(文号:商评字[2025]第 0000204618 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
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 号。本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开庭。
6、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7、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2026 年 4 月 3 日之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5
3.申请日期:1996 年 5 月 21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 8 月 27 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
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在法院依法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意见。
二、判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
京 73 行初 22306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