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
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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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237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授权公司
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协商确定),不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19%。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
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947.009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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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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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
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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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
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
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
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股东宋燕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法本信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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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
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
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
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
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海通旭初和海通创新承诺
1、 自2019年6月27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
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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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
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
的, 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
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具体名单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方式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间接持股
2 黄照程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3 李冬祥 董事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4 唐凯 董事 直接持股
5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6 王勇 监事 通过木加林间接持股
7 明钢生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8 宋燕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木加林间接持股
9 郑呈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木加林间接持股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