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238.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42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汪海军:
贡凯军:
涂连东: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