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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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渥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品渥食品实施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品渥食品调整《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品渥食品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品渥食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品渥食品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品渥食品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品渥食品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年 11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7)。
4、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8、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50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以及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之“五/(二)/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五”,调整前后如下:
调整前: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予的限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制性股
票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部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分的限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制性股
票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归属比例
A、B 100%
C、D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进行归属,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的限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