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5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 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持股 5%以上股东林志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通安益二期”)及持股 5%以上股东林志强与刘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刘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 4,615,500 股、1,978,1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1.5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刘璞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刘璞持有公司股份 6,59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3.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股份 14,436,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通安益二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6,005,2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89%。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股份9,821,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通安益二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389,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9%;本次权益变动超过1%,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林志强持有公司股份 7,699,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林志强持有公司股份5,721,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1 日,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与刘璞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33.55 元/股的价格向刘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 4,615,500 股、1,978,1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 、 1.50% , 合 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00% ;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221,215,28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 14,436,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志强持有公司 7,699,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4%,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璞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 9,821,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志强持有公司 5,721,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璞持有公司股份 6,59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一)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
企业名称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RJT98C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5-12-24
经营期限 2015-12-24 至 2024-03-22
出资额 116,337.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安徽金通安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299 号澜溪镇花园 39 幢商 601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经营范围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二
姓名:林志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是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璞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1031950********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一(转让方一):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
甲方二(转让方二):林志强
乙方(受让方):刘璞
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为“甲方”,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2.标的股份
①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持有的约 5.00%的股份(共计6,593,600 股股份)转让予乙方,其中:甲方一拟转让 4,615,500 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甲方二拟转让 1,978,100 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如果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量相应调整,由各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拟转让股份因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自动构成拟转让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拟转让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乙方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当分别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且各方确认不会超过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总价款之金额,具体操作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①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3.55 元/股,不低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复权后),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221,215,28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其中乙方需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54,850,025.00 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零贰拾伍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66,365,255.00 元(大写:陆仟陆佰叁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②各方同意,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且下述各项条件成就后,分别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阶段一(“第一笔价 阶段二(“第二笔价 阶段三(“第三笔价
款”) 款”) 款”)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 本次股份转让于中国
乙 方 付 款 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前提条件 效 有效的股份转让确认 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
文件
乙 方 付 款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
时效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应 向 甲 方 ¥46,455,007.50 ¥46,455,007.50 ¥61,940,010.00
一 支 付 价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 (人民币陆仟壹佰玖
款 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 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 拾肆万零壹拾元整)
角) 角)
应 向 甲 方 ¥19,909,576.50 ¥19,909,576.50 ¥26,546,102.00
二 支 付 价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 (人民币贰仟陆佰伍
款 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 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 拾肆万陆仟壹佰零贰
元伍角) 元伍角) 元整)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①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②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并在深交所确认意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各方将在协商一致的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各方均确认,自拟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拟转让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拟转让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5.违约责任
①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的法律责任。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各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各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其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④在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一和甲方二中的任一方足额支付拟转让股
份的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仍未能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退回该方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股份。自前述退回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配合办理完成前述股份退回的手续,并配合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