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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3

金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3 号)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股票 2,830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7,599,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5,917,215.3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1,681,784.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63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的上级分行)分
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更好地保障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年产 1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
解新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张鹏先生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的上级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633748571,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4,383,919.44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解明、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三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同时向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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