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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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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5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6
第三章 授权制度 ...... 7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8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 ...... 9
第六章 报告与套期保值效果评价...... 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制度...... 12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12
第九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 13
第十章 附则 ...... 13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及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规避公司生产贸易所涉及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多品种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与其价格波动存在高相关性的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及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等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及期权业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交易量,期货及期权持仓量不超过套保现货量。


  第六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遵守“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匹配、方向相反、时间相近”的基本原则。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达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由公司决策层成员和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保领导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体系并组织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 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确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并协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风险控制组织、结算风险控制组织和内部稽核组织协同工作;

  (三) 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套期保值决策并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执行过程;

  (四) 组织并领导对套期保值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制定并落实奖惩办法和管理方案;

  (五)组织并领导期货及期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处置工作,对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止损、突发事件以及锁定浮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重大事件下达处罚意见;
  (六)决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公司指定或组建套期保值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期货部门”),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拟定及执行,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收集公司内外部风险信息,定期辨识、分析公司业务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编制公司整体市场风险监控报告,供公司套保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参考;


  (二)组织设计套期保值方案;

  (三)执行经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立、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及交易期间风险实时监控;

  (五)组织定期编制并向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等提交套保业务相关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期货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研究员、交易员、风控员、交割员、结算员等岗位,分别负责风险信息收集、分析以及策略研究、方案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交易结算单确认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独立或兼职设置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交易和交割业务的财务处理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每日结算后的交易账户状况;

  (二) 根据交易账户结算数据及期货部门工作要求,负责向财务部、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风险控制方案;

  (三)接受公司审计部等稽核人员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兼职设置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事前风险审查、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 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 监督期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套期保值政策、制度、策略和方案规定;

  (三) 负责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账户风险状况、资金调拨、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 定期编制并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报告。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应按照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流程办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授权交易人员名单;

  (二)授权交易的期货及期权合约;

  (三)授权交易额度;

  (四)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五条 期货及期权交易授权以书面交易授权书形式授权的,应将交易授权书装订成册按序排号,顺序填开、保留作废页、保留存根。空白交易授权书指定专人负责,加密保管。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人发生变动的,应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部门应广泛收集公司内外部风险信息与数据,监控公司整体市场风险规模与已辨识的市场风险汇聚的业务环节,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时,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一)公司整体市场风险规模触发预警线,公司决定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调整公司市场风险规模;

  (二)采购或销售部门签署采购或销售合同,需要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对冲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三)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变动,公司存货资产面临较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威胁;

  (四)其他需要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期货部门将套期保值方案或计划提交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审核批准交易额度、交易策略、资金调拨、止损计划等事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方案,则风险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蔓延。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人(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岗)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实施资金的调拨;期货部门结算员根据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出情况,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测算账户资金风险,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一条 期货部门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择时操作或向期货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期货及期权交易数据和信息汇总,报送期货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期货部门结算员负责接收期货公司交易结算单,核查无误后确认,出现错单情况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报期货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期货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单据和凭证汇总送达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需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期货部门应提前提请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协调公司财务部、采购部或供应部,确保期货实物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注重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通过对相关业务风险的管理,为公司创造价值,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与其他工作和业务紧密结合,将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公司建立由期货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及审计部为第二道防线,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的三级风险管理体系。

  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下,各防线应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基本风险管理原则,积极履行以下职能:

  (一)第一道防线负责事前风险防范工作并协助套保领导小组事中控制和事后工作;

  (二)第二道防线负责事中监控,监督并协助第一道防线进行事前防范,根据第三道防线的控制决策进行事后控制和总结;

  (三)第三道防线负责风险事后处置、总结、改进决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匹配、方向相反、时间相近”的基本原则,以规避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管理基差风险等。

  第二十九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期间,公司采购及供应部门应对现货合同履行实行追踪监督,最大限度防范信用风险及合同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期货部门应尽可能避免交易流动性较差的期货及期权品种或合约,防范交易标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合理制定并执行资金预算计划,保障套期保值各项业务资金需求,最大限度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期货部门各岗位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相关的原材料采购、粮食购销、产品销售等业务,应严格把控商品物流运输、入库、出库以及仓储管理的各项流程,审慎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编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指导处置突发性风险事件,以有效降低风险事件造成的风险损害程度。

                    第六章 报告与套期保值效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日报,向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报告当日交易、资金使用及交易账户盈亏等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一)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月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上月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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