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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5

阿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阿尔特(成都)汽车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借款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立信为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产业基金相关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合伙协议的修订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对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产业基金相关合伙协议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流程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独立董事:罗婷、陈士华、李树军、廖冠民
                                          202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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