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第三章 股份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
第七章 监事会......- 30 -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3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公告......- 38-
第二节 解散、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
第十二章 附则......- 41 -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662152417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415,000 股,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IAT Automobil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邮政编
码:1000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175.44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贤 创变 引领未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开发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批发汽车零部件、机械产品、计算机软件。(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汽车;整车产品研发(含样车制造、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阿尔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5,253,020 30.17%
2 捷运企业有限公司 25,971,105 17.31%
3 双峰有限公司 15,183,105 10.12%
4 GSR II IAT Holding, Limited 14,258,955 9.51%
5 北京亦庄普丰兴业创业投资中心 9,756,000 6.50%
(有限合伙)
6 E-Ford Limited 9,722,520 6.48%
7 北京国润昆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7,317,045 4.88%
合伙)
8 北京弘达义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43,040 3.10%
9 Mitsui Ventures Global Fund 4,201,995 2.80%
10 北京东润方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340,290 2.23%
11 北京远林朗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887,765 1.26%
12 北京远弘润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604,355 1.07%
13 民国年金 07-1 韩国风险组合第 12 1,371,270 0.91%
号
14 北京海润朗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214,655 0.81%
15 北京弘润昊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022,325 0.68%
16 北京田诚拓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92,655 0.66%
17 韩国投资专利组合第 13 号 799,920 0.53%
18 北京亚坤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74,345 0.52%
19 韩国投资第 11 号 685,635 0.46%
合计 150,000,000 100%
公司发起人均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以其持有的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股
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1,754,47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1,754,472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