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产业基金相关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合伙协议的修订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产业基金相关合伙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罗婷、陈士华、李树军、廖冠民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