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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3

阿尔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1-131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1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11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13 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立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21 人,代表股份 72,531,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18,011,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4,520,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0,582,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15,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 份 9,467,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08,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73%;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08,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673%;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59,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61%;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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